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、灌装、密封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,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~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食品。
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/或相关规定,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,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要,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。对于一些原料是有重量的要求,可用电子天平称量,主要要求如下:
1.畜肉、含肉、鱼肉、虾肉、动物肝脏为产品中除水以外的唯一配料或唯一蛋白质来源的产品(不包括汁类产品),其占产品的总质量不应小于 40%(按配料计算)。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应小于1.7 g/100 kJ(7 g/100 kcal),脂肪含量不应大于 1.4 g/100 kJ(6 g/100 kcal)。
2.畜肉、禽肉、鱼肉、虾肉、动物肝脏等分别(或组合)与其他食品原料制作的产品(不包括汁类产品),畜肉、禽肉、鱼肉、虾肉、动物肝脏含量最多的配料占产品的总质量不应小于 8%(按配料计算)。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应小于 0.7 g/100 kJ(3 g/100 kcal),脂肪含量不应大于 1.4 g/100 kJ(6 g/100 kcal)。
3.含有鱼肉的产品,产品中组胺的量不应大于 10 mg/100 g。
4.以水果和/或蔬菜为主要原料制作的汁、泥、颗粒或片(块)状产品,不应添加氯化钠。
5.产品的钠含量在即食状态下不应大于 200 mg/100 g。